为稳固全市“禁燃区” “禁煤区”办理作业效果,继续改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》《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法令》规则,结合现行办理规则和实在的状况,在全市规模内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(以下简称为禁燃区),并依法加强办理。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:
(一)城市中心区域内(含涧西区、西工区、老城区、瀍河区、洛龙区、高新区、伊滨区、龙门园区),除触及动力供应、民生保证、出产安全等燃煤电厂及储煤场、应急备用企业(场所)区域外,均设为禁燃区,详细区域以市政府调整发布为准。
(二)偃师区、孟津区、新安县、伊川县、宜阳县、汝阳县、洛宁县、栾川县、嵩县禁燃区规模及高污染燃料类别由本级人民政府承认后自行发布。
依照《关于发布〈高污染燃料目录〉的告诉》(国环规大气〔2017〕2号)要求,城市中心区域内禁燃区施行第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,详细是指:
1. 煤炭及其制品(包含原煤、散煤、煤矸石、煤泥、煤粉、水煤浆、型煤、焦炭、兰炭等)。
(一)禁燃区办理作业施行县级人民政府属地负责制,县、乡级人民政府执行日常监管和查看。
(二)在禁燃区内,制止出售、燃用高污染燃料;制止新建、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。已建成的,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则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、页岩气、液化石油气、电或许其他清洁动力。
(三)城市中心区域内未归入禁燃区办理的区域,连续原禁煤区办理,即除电煤、集中供热和质料用煤外,施行燃煤清零。施行禁燃区办理的保证高污染燃料清零。
(四)调整划定的禁燃区内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贮存、囤积煤炭及其制品。在禁燃区内出售高污染燃料的,由商场监督办理部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则依法查处。
(五)在禁燃区内新建、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备,或许未依规则中止燃用高污染燃料,或许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掩盖区域新建、扩建涣散燃煤供热锅炉,或许未依规则撤除已建成的不能合格排放燃煤供热锅炉的,由生态环境部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则依法查处。
四、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解释权归洛阳市人民政府,以往发布的关于禁燃区、禁煤区作业与本《布告》不相符的以本《布告》为准。周边9个县区人民政府划定本辖区禁燃区后,向市政府存案后予以揭露。
-- 燃煤锅炉 --